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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辦法

 

臺灣睡眠醫學學會 專業睡眠機構認證辦法
96年3月17日制定
96年3月25日會員大會通過

100年6月24日理監事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 則 
1. 台灣睡眠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升睡眠醫學發展,及醫療服務品質,
     特訂定此「專業睡眠機構」認證辦法。
2. 申請程序、審查步驟及評分標準,另訂施行細則實行之。
 

第二章、台灣睡眠機構認證審核步驟
1. 本辦法之執行單位為台灣睡眠醫學學會甄審與認證委員會。
2. 申請及核可。
    1) 申請之單位必須設立於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
    2) 本會每年於固定時間公告,並行文至各醫療院所,建議提出認證申請。
    3) 臺專業睡眠機構負責人需為醫師且為本會會員,待專科醫師制度設立後
         再另行修訂專業睡眠機構負責人資格。
    4) 書面申請:欲參加認證之專業睡眠機構,首先先完成基本資格評鑑表
         並送交本審查委員會先行書面審查,同時繳交審查所需費用。
         書面審查結果將以書面回覆之。
    5) 實地審查:書面審查合格者,經由本會通知該睡眠機構負責人,
         並安排訪視及實地審查認證時間。本委員會將安排專業審核委員,
         依約定時間、地點進行實地審查認證,並完成各項評分標準。
    6) 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結果皆合格者,呈送甄審委員會決議合格名單。
    7) 通過認證之專業睡眠機構將由台灣睡眠醫學會以書面通知並公告之,
         同時發予二年有效之合格證書。
 

第三章、專業睡眠機構合格資格喪失
1. 該專業睡眠機構負責人喪失本會會籍。
2. 原合格之專業睡眠機構再認證未合格者則資格喪失。
3. 凡行為違反臺灣睡眠醫學學會成立之宗旨,影響學會之聲譽;經本會甄審委員會提出,
     理記錄檢查專門技術人員資格再審查

第四章、專業睡眠機構再認證
1. 每二年後專業睡眠機構需提出書面認證。

睡眠機構在第一次申請時均需要實地審查,該機構認證兩年後時效到期,睡眠機構再次認證時僅需書面審查,不需實地審查,直到第4次,也就是離第一次審查後6年才需再次實地審查。甄審委員會如覺有必要,則再行實地審核。(根據5_6理監事會決議)


2. 認證未通過之睡眠機構可於次年在改善缺點後再申請重新認證。
3. 睡眠機構認證工作每年將舉行一次。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後在會員大會中公告實施,增訂、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