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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簡介 Introduction

近卅年來,睡眠醫學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以往只有精神、神經、心理、生理學者關注的睡眠研究議題,1970年代以後由於睡眠呼吸中止症 (sleep apnea syndrome)受到重視,於是胸腔科、喉科、口腔外科、心臟科、內分泌科等各科學者,相繼踏入睡眠醫學的研究領域,睡眠醫學因此更加蓬勃發展,無論是基礎研究或臨床診療,都有極大的進步,在先進國家已經發展成為一項獨立的次專科學門。

我國睡眠醫學的發展較晚,1980年代,部份赴北美進修睡眠障礙的學者相繼回國,體會了睡眠醫學的重要性,分別在不同醫學中心建立了睡眠實驗室,開始我國睡眠醫學的研究和診療的工作。1990年代以後,睡眠醫學科技益形發展,我國的睡眠實驗室也逐漸增加,基礎醫學工作者也加入了行列,近五年來可以說是一片蓬勃,但是也浮現了若干問題。例如:1. 睡眠檢查的品管問題;2. 睡眠技師與醫師的訓練認證問題;3. 睡眠障礙診療工作的跨學門之整合問題;4. 睡眠相關之基礎研究,仍十分缺少;5. 專科醫學會尚未成立,無法與國際睡眠醫學團體接軌推行學術活動交流。基於上述考量,睡眠醫學界同仁於是倡議成立台灣睡眠醫學學會。以下是學會成立的過程:

2001. 3.16 在台北市福華飯店舉行籌備會議。
2001. 6.18 以『台灣睡眠醫學會籌備會』名義,向內政部社會司正式行文申請。
2001.10.19 社會司照會醫政處後,認為本會之成員包含了醫師、睡眠技術人員和其他研究人員,不宜使用『台灣睡眠醫學會』之名稱,於是改名為『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函准同意成立。

2001.11.2 在台北市亞士都飯店召開發起人會議,並推出王東衡、李宇宙、李學禹、林清基、張揚全、張學逸、陳濘宏、羅孝穗、劉勝義、蘇東平、蕭光明、等十一位為籌備委員;隨即召開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向各界徵求會員。

2002.1.18 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第二次籌備委員會議。
2002.3.23 在台北榮民總醫院致德樓舉行成立大會。

台灣睡眠醫學學會工作目標

1、提升我國睡眠診療之水準,將舉辦系列的睡眠檢查技術與臨床診療之訓練課程。
2、定期舉辦大眾睡眠醫學之教育演講。
3、訂定我國睡眠醫學之譯名。
4、定期舉辦學術演講。

『台灣睡眠醫學學會』發起人名單

陳濘宏 謝武峰 莊銘隆 陳彥宏 覃俊士 蕭光明 林清基 王竹賢 羅孝穗
吳韻茹 張開明 李學禹 劉秀枝 劉勝義 潘信宏 謝仁俊 蘇東平 楊誠弘
黃炯興 王東衡 郭博昭 楊靜修 賴其邁 張學逸 王大鈞 余忠仁 張揚全
邱銘章 張景瑞 李宇宙 (共計三十人)

『台灣睡眠醫學學會』籌備委員名單

主任委員:蕭光明
籌備委員:李宇宙 張揚全 蘇東平 張學逸 羅孝穗 林清基 陳濘宏 李學禹
王東衡 劉勝義



『台灣睡眠醫學學會』組織

會員代表大會
理監事會
委員會
專業訓練委員會
學術推展委員會
大眾教育委員會
秘書處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如下: (按姓氏筆劃)

 

理事: (共十五位)
 

理事長: 蕭光明
 

理 事: 李宇宙、李學禹、巫錫霖、杭良文、林清基、許正園、陳濘宏
 

張學逸、楊建銘、蔡熒煌、蔡玲玲、劉勝義、羅孝穗、蘇東平
 

監事: (共五位)
 

常務監事:黃瑞麟
 

監 事:邱銘章、林慶雄、楊政達、鄭元凱

 

 

各委員會成員名單: (按姓氏筆劃)

 

專業訓練委員: (共十位)
 

總召集委員:陳濘宏
 

組織成員 :李宇宙、李學禹、杭良文、張揚全、楊政達
 

楊建銘、劉勝義、劉素蘭、蔡政楒
 

學術推展委員: (共七位)
 

總召集委員:蔡玲玲
 

組織成員 :杭良文、林清基、郭博昭、楊建銘、劉秀枝、蘇東平

 

大眾教育委員: (共七位)
 

總召集委員:李宇宙
 

組織成員 :李學禹、林清基、吳淑慎、許正園、楊建銘、羅孝穗

 

 

 

第二屆理事名單

 

理事長:李宇宙

 

理事:毛衛中、李宇宙、李學禹、巫錫霖、林清基、杭良文、陳濘宏、溫永頌、蔡政楒、

            楊建銘、蔡玲玲、蔡熒煌、劉勝義、劉素蘭、蘇東平。(按姓氏筆劃)

 

 

第二屆監事名單

 

監事長:邱銘章

 

監事:林慶雄、邱銘章、楊政達、劉秀枝、蕭光明。(按姓氏筆劃)

 

 

 

第三屆理監事


理事長

陳濘宏

 

理事

毛衛中、李佩玲、李信謙、杭良文、林嘉謨、徐崇堯、張開明、陳志金、楊建銘、劉嘉逸、劉素蘭、劉勝義、蔡志孟、蔡政楒。(按姓氏筆劃)

 

後補理事
林清基、蘇東平。(按姓氏筆劃)

常務監事

李宇宙

 

監事
吳啟誠、張明裕、葉健全、蕭光明。(按姓氏筆劃)

 

秘書長

李學禹

 

副秘書長

黃玉書
 

 

『台灣睡眠醫學學會』章程

台灣睡眠醫學學會章程

91年3月23日 第一次會員大會 通過
91年3月23日 第一次會員大會 第一次修改

94年3月20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結合睡眠醫學之醫療與研究人員,提寮、研究與教育訓練,特成立台灣睡眠醫學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Society of Sleep Medicine.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及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辦有關睡眠醫學之學術演講、討論會及相關之教學 訓練活動。
(二) 發行有關睡眠醫學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三) 聯繫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加強睡眠醫學之研究發 展及應用。
(四) 參加國際間有關活動,促進國際間交流,提高我國睡眠醫學學術地位。
第六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目的事業應受各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國內外生物或醫護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睡眠醫學有關之診療或研究工作者,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會員。非本國人需具備在華居留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三) 共同參與決定會務方針。
(四)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四) 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條: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破壞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於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除名者 ?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三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從事睡眠醫學有關之診療或研究工作者(含在學學生),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準會員。非本國人需具備在華居留權。

    (一) 本會準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 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2.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

    (二) 本會準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三) 準會員資格之喪失同會員規定,且如有從事商業行為損及本會名譽者,得經理監事會同意後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事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一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代表數額、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學會之解散。
(八) 一絕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監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5人,後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監事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及監事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辦理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議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及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至秘書長一人,成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長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及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孳息。
(四) 會員捐款。
(五) 補助費。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七) 前項一、二款應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已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經本會91年3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
內政部91年5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10017309號函准予備查。